成果發表

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孔夫子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白話說:「你所不想要的,不要施行在別人的身上。」有的人把這個句子稱為「指導原則」,或者在 英文裡所謂的「黃金定律」(The Golden Rule)。在一方面,孔子的說法很有道理,舉一個例子:如果我的室友不洗他用的盤子 而廚房裡髒盤子慢慢地積累起來,我肯定會很憤怒,所以我也不應該對我的室友這麼做,應該洗我所用的盤子(或者也可以一個人住)。

  在另一外方面,這個原則可能造成很多問題,尤其是人與人之間有不同文化背景和道德價值觀的時候。譬如,我吃素,我永遠不想要別人給我肉類食物,所以按照孔子的理論,我也不應該給別人肉吃。問題何在呢?我跟別人所想要的經常不是一致的。孔子以自己的欲望為道德的原理. 這個原則依靠第一人稱的角度來判斷善惡,而不是從他人或者從客觀的角度來分析。

  姑且不論第二人稱的角度,而集中于道德有沒有客觀的條件這個問題。如果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得(Immanuel Kant)聽孔夫子的說法,康得會提出兩個疑問:第一,因為我們的欲望和喜好常常改變,並且受到文化和社會的影響,所以它怎麼可以幫我們判斷善惡、是非呢?(換句話說,如果我不喜歡某個事情但是你很喜歡同樣事情,我們怎麼找到客觀的標準來決定誰是對的,誰是錯的呢?) 康得認為因為欲望和喜愛會改變,他們不可以變成道德永恆的原則。

  第二疑問是:如果我的行動是為了滿足某個欲望或者達到某個目的,這個選擇不是自由的。他依靠自我意志決定之外的原因,就是「他律性的 (heteronomous)」,而不是獨立自主性的(autonomous)。比方說,我想要吃霜淇淋。這個欲望是自由的嗎?康得會說:當然不是!我被我的肚子控制,此外我喜歡霜淇淋的原因是我在美國長大,父母養長我愛霜淇淋的習慣,兩者都不是我的選擇。總的來說:如果某人做A是為了達到B,那不是一個自由的選擇,因為那依靠所想要達到的目的,而任何目的總是被他之外的因素控制的。

  因此,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不可以當成道德的原理。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有道德的呢?康得說道德的行為必須符合 “定言令式” 的要求(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令式”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 的相反,假言令式是我們剛剛討論的:是某種行動實現目的的手段:譬如:在ICLP,如果我想獲得一個A, 我應該努力學習,那是““假言令式”。在這個情況上,定言令式是:我學習因為知識有獨立和天賦的價值,沒有任何目的。定言令式是 某種行為無關於任何目的,而出自純粹客觀的必然性。

  第二個條件是:「除非你的格律也能將自己視為一項普遍法則,否則不要依之而行動」。(Act only according to that maxim whereby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怎麼知道某種行動是一項普遍法則呢?首先必須認出某個行為的基本原理,想像把它普及到所有類似的情況,然後考慮這個原則是否造成自相矛盾或者違反純粹理性的標準。

  這聽起來有點複雜,所以 我會舉一些例子描述怎麼把“定言令式”這個理論應用於實踐。

  第一:如果我想要吃同學帶的蛋糕,我可不可以偷吃呢?康得會說:當然不行!按照康得的定言令式,我要首先考慮這個行動的基本原則,那是“偷別人的東西是允許的”。第二步是把這個原則普及到所有的情況,那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想要任何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可以從別人那裡偷它“。 我們很明顯的碰到一個很大的自相矛盾:在這個世界上如果所有的人可以偷別人的東西,財產沒有意義。這個原則讓私有財產制度崩潰,讓整個經濟和社會很亂。因此,不可以偷別人的財產。

  舉另外的例子:我沒做完ICLP的功課而不要丟面子,所以想要對我們尊貴的老師說謊話,告訴她我的小狗吃了我做的功課。可以嗎?康得會說:當然不行!這個行動的原則是:「我得利的時候可以說謊」。如果將這個原則普及到所有情況,「說謊」讓語言失去判斷是非的標準,破壞語言的功能。在那個世界上,無法相信別人所說的話,所以沒有溝通,且沒有語言。

  以上的例子希望可以讓大家瞭解康得基本的道德理論。謝謝大家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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