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墮胎和同志婚姻的權利都是比較有爭議的議題。這兩個話題都涉及平等權利的價值,也都透過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而合法化。儘管如此,相較於同志婚姻的權利,墮胎的權利遇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導致於淪為「非普遍」的權利。無論一個人住在美國哪一州,同志婚姻大概是人們都可能享有的權利,但是美國有幾州仍然禁止懷孕六個星期之後的墮胎行為,諸如德州,密西西比州等等。這個情況有所區別的原因何在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有三個主要原因:州級合法化,法律因素,和時代因素。在美國最高法院考慮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前,美國已經有37州執行了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平心而論,墮胎合法化之前,有20州已執行墮胎合法化的法案,但是這些法案還受到很多限制的影響。墮胎並非全面受到州級支持,因此在某個程度上有些專家認為同志婚姻合法化不像墮胎合法化那樣是無前例可循的。
第二,這兩個法案的合法化理由不同。同志婚姻合法化奠基於同志的平權,而墮胎的權利奠基於隱私權而非女性所應享有的平等權利。換言之,墮胎跟女性平權沒有完全直接的關係。雖然美國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女性跟男性擁有平等的權利,但美國的政治環境在執行維護女權的措施時仍是不情願的,諸如同工同酬,產假等等。在某些州,女性主義運動家對於維護墮胎的權利幾乎無能為力。
第三,美國最高法院是在不同世代考慮這兩項個措施的訴訟案的。墮胎的合法化是1973年確立的,而同志婚姻的合法化則是2015年確立的。在某個程度上同志婚姻的決定受到現代化的影響。除此之外,這個區別意味著墮胎的權利有更多機會受到反對者的批判。未來同志婚姻這項平權法案也可能面對這樣的困境。同志平權運動家應該早提準備維護同婚平權的策略,以免遇到墮胎權利一樣的障礙。
這兩個權利情況的區別代表社會運動的重要性。無論如何,這類的民間運動很重要。未來,我希望美國社會會強化所有的地方性平權運動,才可能達到平權的理想。
© ICLP-NTU.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