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窗

美國反壟斷法

US Antitrust Laws

  諸位好我今天要討論的是關於美國反壟斷的法律由於時間的關係,我沒法子徹底地介紹因此只能在原則上說明一下反壟斷法律的發展以及其目前與美國高科技巨頭公司的關係

  首先就從休曼反壟斷法案的制定講起該法案是1890年通過的為的是避免各種各樣產品市場的壟斷化再說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美國司法部以該法案為監管巨頭公司的根據甚至於把標準石油公司分成數個小公司這樣一來對美國市場的創新力和競爭力非常有利儘管該法案相當成功不過從70年代開始美國法院受到所謂芝加哥學校思想的影響換一句話說法院對反壟斷法律的觀點改變了該思想重視消費者權益特別是消費者得到合理的價格,(但並不包括長期因素,)因此只要公司提供合理的價格該思想就不見得反對壟斷化

  近六十年來美國的法院都按芝加哥學校的思想做出判決結果是法律過於短視忽略長期的情況總的來說21世紀經濟的基礎已改變了愈來愈多法律學者認為該思想太守舊有兩大缺點一是消費者權益的定義太狹隘了應該擴大其定義二是該思想並不包括員工福利學者認為新的反壟斷法律應該考慮員工的情況因此美國需要新反壟斷的法律

  現在為何這項法案非常重要呢原因在於高科技巨頭公司的發展對美國的市場競爭力和創新力產生了威脅由於這些公司常常提供免費的服務譬如穀歌臉書還有些公司提供非常低的價格譬如亞馬遜根據芝加哥學校的思想這類公司不算是威脅反而是代表理想的公司不過近年來亞馬遜利用其在出版市場的勢力迫使出版公司指定作家寫容易暢銷的書換一句話說亞馬遜直接壓抑作家的創新性這個現象凸顯出此類公司可能一方面實行有益於消費者的策略另一方面卻操作市場為了避免未來出現壟斷的現象美國最高法院與國會都必須重新制定反壟斷的法律以解決現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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